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07號原告 鄭嘉淑 被告 陳志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在卷可稽;本件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