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19日│98年9月9日│98年9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52號│字第4447號│字第444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0號│99年度訴字第671號│99年度訴字第671號││事實審├───┼─────────┼─────────┼─────────┤││判決│││││││99年5月28日│99年6月25日│99年6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0號│99年度訴字第671號│99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6月14日│99年7月22日│99年7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2074號│第9035號(99年度執│第9035號(99年度執││││助字第599號)│助字第599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8日│99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119號│第513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897號│99年度易字第551號│││事實審├───┼─────────┼─────────┼─────────┤││判決│││││││99年7月30日│99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897號│99年度易字第551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8月23日│99年9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16號(99年度執│第3450號││││助字第6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