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抗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149號抗告人丁○○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炫綺附表:
請說明抗告人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事實上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說明抗告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抗告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請將時間金額列表)及其繳費證明,並說明何時毀諾。
請具體表明成立一致性協商後,是否有其他不可歸責於抗告人,以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
請說明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4509號案件於拍賣原抗告人名下之不動產後,尚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若干。
請提出抗告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含抗告人97年至98年3月薪水帳戶存摺影本)(請勿重複提出)。
請提出協商成立後至毀諾之前,給予資助之親友或他人之身份及聯絡地址、電話。
請提出民間債權人清冊之「甲○○」、「乙○○」、「丙○○」之聯絡電話。
請提出抗告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抗告人稱:「伊實際薪資並非8萬2,806元,蓋部分保險係主任以抗告人名義所為,獎金實應為主任所有,且抗告人目前收入亦已大不如前」,則抗告人實際薪資究為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提出原審卷聲請狀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欄所記載之編號⒈租金支出每月1萬7,000元,編號⒉膳食費每月1萬2,000元,編號⒊交通費每月2,000元,編號⒋水電費每月5,500元,編號⒌電話費1,500元,編號⒍保費每月3萬元,編號⒎職業支出每月5,000元,編號⒏補習費6,000元,編號⒐雜項每月3,000元之證明文件。
請說明抗告人是否仍租賃於「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並陳報坪數、房間數若干。
抗告人負擔家計之比例為何?(如對水、電、瓦斯、房租...等共同使用部分之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說明抗告人之配偶 曾文正 95年至98年3月之月收入各為何?若有證明文件並請提出。
請說明抗告人之配偶曾文正有無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性質及所在地應敘明)。
請說明抗告人之配偶曾文正所有之「嘉義縣○○鄉○○段114、114-2地號土地」現由何人使用?若係出租他人,並請補正租賃契約書。
請說明抗告人與各銀行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進展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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