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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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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