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