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公訴人臺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