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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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15號聲請人 劉奕伶 原名: 劉永 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債務清理案件申請書、債務清理案件資力詢問表、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附本院卷,及聲請人之清算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附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卷以為釋明。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