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0號上訴人 劉永權 即原告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江福 間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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