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瑞德具保人蘇盟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盟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臺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朱瑞德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蘇盟祥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7年5月10日下午3時15分到案執行,並於同年4月25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將該執行傳票分別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居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現為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中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