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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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55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明賢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56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被告許明賢因涉犯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7年5月2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同法第
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酌以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案,本次遭起訴之竊盜次數甚多,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類犯罪之虞,衡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有尋短念頭,經本院審酌被告犯案情節、所侵害之法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以及案件審理之進度,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裁定自107年5月21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原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
7年7月31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
7年度執子字第832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可憑,則被告現因另案發監執行,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67號裁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徒刑之日即107年7月31日起,撤銷羈押。聲請人雖以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如前,本案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