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許明珠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43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須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絕非一經聲請即應悉數照准,以免失之浮濫(最高法院民國103年度台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許明珠所聲請交付者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435號被告 黃政松 、 林美 如被訴背信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觀之該案歷經本院於103年12月22日判決在案,嗣聲請人不服而以該案告訴人之身分要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接著該案則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7月14日駁回上訴並且諭知寬給前開兩位被告附條件之緩刑,直到105年7月14日該案便已判決確定,此有前開兩位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然聲請人遲至107年4月9日才向本院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佐有聲請人書狀上蓋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明顯超過限於該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之法定期限,縱然聲請人於107年年初業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同樣亦逾前述法定期限。承之,參照上揭規定,足昭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舉尚非妥恰適法,自應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