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191號
上 訴 人 張瓊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士翔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