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 賴素真
賴吉雄 被上訴人 賴信政
謝賴錦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3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高雪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