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劉建修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湘杜 、 蕭熙棠 、 蕭桂英 、 蕭柏宥 、 蘇玉華 、張西廷、 陳彥君 、 蕭明昌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零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