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 許廖嫻妹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 陳清香 (即鍾 昱男 之承受訴訟人)
鍾益杰 (即 鍾昱男 之承受訴訟人) 鍾懿純 (即鍾昱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鍾昱男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清香、鍾益杰、鍾懿純為被告鍾昱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昱男於民國102年2月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陳清香、長子鍾益杰、長女鍾懿純3人,業據原告聲請本院裁定上開3人承受訴訟,並提出鍾昱男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為憑。上開3人未聲明承受訴訟,是本院依職權命其3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