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068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王志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桂美 即 彭凱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彭桂美即彭凱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