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聰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聰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聰華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