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婁燕舟 被告 宋彩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簡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張淵森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