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羅總榮 被告 張旭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訴字第30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黃司熒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葶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