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2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惠蘭
林永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