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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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朝昇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將 渠等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查本院已於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三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乙○○有期徒刑五年六月,雖原羈押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已因審理終結而銷滅,惟被告等既經本院判決如上,其後續執行重罪之有期徒刑,難認無逃亡之虞,且所犯販賣第三二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除原重罪之羈押原因外,尚增逃亡之虞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上訴審之審理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陳正昇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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