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8號原告甲○○原名 陳建宏 .以上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址。
二、訴之聲明。
三、事實及理由與所提之證據。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所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為何,並請依該利益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錦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