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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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羅月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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