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葉O豪兼法定代理姚O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O晴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8,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聲明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