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聲請人 王靖閔 代理人 蔡慶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家康王美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率計算方式是否有誤?並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更正(按
聲請狀所附借據之利率算法為「每百元日息陸分」,換算為年息為21.9%。則債權人主張利率為年息18%,是否為減縮利率請求?又民法第205條已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原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自110年7月20日起適用。則聲請人利息請求是否有違前開規定,請一併斟酌更正。)㈡確認違約金計算方式「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等文字,其中「上開利率」所指為何?請具體表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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