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5號原告 葉俐瑩 原告與被告 蕭志誠蕭胡罔繼 之繼承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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