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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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709號聲請人芳達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黃隆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鼎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付款地向營業所為何處或僅是固定格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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