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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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22號、98年度執字第2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10283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先前逃匿,惟嗣經到案執行,其具保責任即因被告到案執行而告消滅,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到案後再以裁定補行沒入之。
三、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前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55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被告嗣經聲請人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經聲請人於98年4月30日依法通緝,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在案等情,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送達證書2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在卷可稽。然被告於聲請人98年5月6日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金之前,已於同年5月3日緝獲,並同日入監執行一情,此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紙可考,足認被告已到案執行,則聲請人在被告逃匿中未向本院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於到案服執行中,再聲請本院以裁定補行沒入之,是本件尚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保證金,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