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72號原告 陳哲志 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官以華 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72號原告 陳哲志 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官以華 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