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243號聲請人 何育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之發票人正確姓名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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