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武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武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武雄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至7、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3、5、8、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2、4、6至7、9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3、5、8、10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武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共4罪)│├────────┼──────────┼──────────┼──────────┤│犯罪日期│104年06月24日│104年06月24日│104年05月09日、104年│││││05月09日、104年05月1│││││2日、104年0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472│104年度毒偵字第2472│104年度偵字第4736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02│104年度審訴字第1202│104年度易字第405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9日│104年10月29日│104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202│104年度審訴字第1202│104年度易字第405號││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23日│104年11月23日│104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177號│104年度執字第17176號│105年度執字第373號│││(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助字第822號)│助字第823號)│年3月)│││(編號1至2,經臺中地│(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05年度聲字第296號│院105年度聲字第29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05年度執│,臺中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918號)│更字第918號)││││(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彰化地檢105年度執││││更助字第45號)│更助字第45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攜帶兇器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5罪)│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4年05月07日、104年│104年06月02日│104年06月15日│││05月14日、104年05月││104年06月30日│││14日、104年05月14日│││││、104年0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4736號│104年度偵字第2069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95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05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736│104年度審訴字第587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7日│104年12月14日│104年10月06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05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736│104年度上訴字第1540││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22日│105年01月11日│104年12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72號│105年度執字第1895號│105年度執字第8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彰化地檢105年度執│(編號6至7,經彰化地│││月)│助字第63號)│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4年05月10日│104年06月12日│104年05月06日││││104年0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95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95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9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8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587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73││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06日│104年10月06日│104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40│104年度上訴字第1540│104年度上訴字第1573││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1月16日│105年01月16日│104年12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12號│105年度執字第811號│105年度執字第682號│││(編號6至7,經彰化地│(彰化地院104年度審││││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7│訴字第587號定應執行││││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1年)││││月)│││└────────┴──────────┴──────────┴──────────┘┌────────┬──────────┬──────────┬──────────┐│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05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9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73││││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573││││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0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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