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涂廷 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參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9,839元 涂廷為 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1%002新臺幣11,363元涂廷為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7%003新臺幣12,995元涂廷為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4新臺幣10,126元涂廷為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7%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