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18號原告庚○○
丙○○丁○○戊○○乙○○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叁萬貳仟元(計算式如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20,800元×面積40平方公尺=8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