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7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目前並未居住在國內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件為證,並有臺南○○○○○○○○以112年10月25日南市白河戶字第1120078566號函所檢送兩造之結婚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影本各1件、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件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文書應針對被告大陸地區之住居所為送達,始為合法。惟原告起訴並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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