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醫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醫簡字第2號
原   告  蔡進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
院、 王俊翔盧心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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