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三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4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三隆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
於酒後駕駛電動輪椅車」更正為「於110年4月1日16時16分
許駕駛電動輪椅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138
條、第14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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