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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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7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結婚公證書(大陸配偶應補海基會認證書)。
二、被告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居民身份證)。
三、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市○○街○○號莊敬樓1樓,TEL:00000000)。
四、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申請書。
五、補正被告甲○○真正住所或居所地址。
六、本件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