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74號聲請人 陳翠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賴榮順┌───────────────────────────────────────────────────┐│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1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11││├──┼───────────────┼──────────────┼────┼───┼────┼───┤│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