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三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因與 薛荺臻 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