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11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七百十八萬五千九百三十五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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