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彰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76,54
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0,1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麗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