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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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44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甲OO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乙OO
關係人丙OO
丁OO
戊OO
己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收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鄭如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配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