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盧盛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75,973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52㎡×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29,500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91,973元=4,675,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4,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