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債權人 莊雨樹
債務人 馮建華
馮 郭金蘭
馮等(民國112年3月19日死亡)
一、債務人馮建華、馮郭金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債務人馮等已於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2年3月19日死亡,而無當事
人能力,有債權人提出其戶籍謄本(除戶部分)1紙在卷可
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馮等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此對債務人馮等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