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陽語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4,709元
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
42,269元
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