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陽語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4,709元

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

42,269元

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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