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職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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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職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四七號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錦堂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甲○○均自民國捌拾柒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甲○○等三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覊押,案經上訴,在本院審理中,其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本院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均應自捌拾柒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覊押貳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劉介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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