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曾秀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