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移調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5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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