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34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72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