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小字第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馬小字第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
被   告  陳睫芸 (原名 陳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馬小字第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5月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孟容
  書記官 呂日治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
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呂日治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呂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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